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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事小常识

 

4各国使馆签证的要求

4外国人来华签证的种类

4外事知识----个人篇

4外事知识----企业篇

 

各国使馆签证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其它旅行证件

一、 护照种类、颁发对象和颁发机关

(一) 护照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国政府发给中国公民,供其出入国(境)和在国(境)外旅行或居留时证明其国籍和身份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普通护照和特区护照。普通护照又分为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简称“因私护照”)。特区护照分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统称为“因公护照”。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期满前可延期。香港特区护照的有效期一般为10年,签发给16周岁以下儿童的护照有效期为5年。澳门特区护照有效期一般为10年,签发给18周岁以下儿童的护照有效期为5年。

(二) 颁发对象

外交护照主要颁发给中国党、政、军高级官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各民主党派的主要领导人,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等。

公务护照主要颁发给各级政府部门县(处)级以上官员、派驻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驻联合国组织系统及其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等。

因公普通护照主要颁发给各级政府、社会团体的一般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因公出国人员。

因私普通护照主要颁发给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等因私事出国的中国公民。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颁发给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

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颁发给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

(三) 发照机关

外交部负责颁发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并办理上述因公护照的各类手续。自2002年5月1日新版外交护照启用后,外交护照统一由外交部签发。

经外交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各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颁发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并办理上述因公护照的各类手续。新版外交护照启用后,外交护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向外交部领事司申办。目前,包括外交部全国共有58家因公护照的颁发机关。

经公安部授权,各地方公安机关负责颁发因私普通护照,并办理因私护照的各类手续。

根据香港特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区基本法,中央人民政府授权港、澳特区政府依照法律分别签发港、澳特区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负责颁发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并办理上述护照的各类手续;办理香港、澳门特区护照及其他旅行证件的有关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总领事馆和领事馆负责颁发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并办理上述护照的各类手续;办理香港、澳门特区护照及其他旅行证件的有关事宜。

外交部驻港、澳公署负责颁发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并办理上述护照的各类手续。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旅行证件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是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及其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授权的驻外机关颁发给以下人员:

1、 由海外往返中国大陆的港、澳、台同胞;

2、 持台湾身份证件无法申请外国签证的台胞;

3、 因时间等条件限制来不及申领护照的中国公民。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简称“海员证”)由交通部海事局及其授权的海事机构颁发给出国(境)执行航海任务的中国海员。目前,我国部分海员出国(境)执行任务只持海员证,其他海员出(境)执行任务还须申领护照。

(三) 香港签证身份书

香港签证身份书由香港特区政府签发给未能申领香港特区护照或其他国家(地区)旅行证件的香港居民。

(四) 香港海员身份证

香港海员身份证签发给持有香港特区政府海事处签发的“雇用登记簿”的香港居民。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

澳门特区旅行证由澳门特区政府签发给未能领取澳门特区护照的澳门居民(包括外国人)。

护照的种类及有效期限

护照的种类

各国颁发的护照种类不尽相同。我国的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普通护照又分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外交护照主要发给副部长、副省长等以上的中国政府官员,党、政、军等重要代表团正、副团长以及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外交信使等。公务护照主要发给中国各级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驻联合国组织系统及其有关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因公普通护照主要发给中国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出国从事经济、贸易、文化、体育、卫生、科学技术交流等公务活动的人员、公派留学、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及公派出国从事劳务的人员等。因私普通护照发给定居、探亲、访友、继承遗产、自费留学、就业、旅游和其它因私人事务出国和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护照的内容主要包括姓名、出生地、性别、发照日期、有效期等,护照均应贴有持照人的照片。
   护照的有效期限 护照有一定的有效期限,各个国家所规定的有效期限不同。我国的外交护照有效期为五年。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分为一次有效和多次有效两类。多次有效护照的有效期为五年,是发给在一定时期内需要多次出入我国国境的人员; 一次有效护照的有效期为两年,是发给在一定时期内一次出入我国国境的人员。一次有效因公普通护照和一次有效公务护照满两年后,如有需要,可在国(境)外按规定手续申请延期一次。处长期限根据需要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一次有效因公普通护照的标志是护照的扉页在护照号码前有“Y”字样;在第4页上方有“......持照人在护照有效内可出入中国国境一次”字样。我国的因私普通护照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为五年的护照,过期前可申请延期两次,每次不超过五年。申请延期应在护照有效期满前办理。在国内延期手续可到各级颁发护照的机关办理;在国外,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它驻外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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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来华签证的种类

外国人来华签证的种类

我国签证分为外交、礼遇、公务和普通4种。

其中普通签证包括:
  "F"签证,发给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短期进修和参加会议、大型活动的人员。邀请单位必须备齐如下材料:关于外国人来华的书面请示;填写正确的《签证通知单》;来沪参加国际会议和大型活动的人员须附主管部门同意举办该项活动的批复。
  "X"证,发给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的人员。申请单位将经过上海市教委审核通过并填写正确的JW202表报上海市外办审批,超过5人时随表附名单一份。
  "L"签证,发给来中国旅游和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
  "Z"签证,发给来中国任职或就业的外国人及其随行家属。"Z"签证在华停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C"签证,发给来华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员、机组人员、海员及其随行家属。
  "J1"签证,发给来华常驻的外国记者及其随行家属。
  "J2"签证,发给来华短期采访的外国记者。

关于签证的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签证 签证是一个主权国家发给非本国国民进入本国领土的许可。

二.签证的形式

目前签证主要分为三种形式:印章签证、贴纸签证、另纸签证。签证早期印章签证较多,形式为在护照页上加盖一个章,由签证官签署并盖章,此种办法因容易伪造或变造,各国多已放弃此种办法,泰国、柬埔寨等一些国家目前仍采用;贴纸签证是在电脑打印后直接贴在护照页上,目前为大多数国家采用;另纸签证一般由该国移民局在国内签发后递交到申请人手中,和护照同时使用,此种方式一般不是普遍使用,而是在特殊情况下使用。

三.签证的种类

签证按时间划分有短期签证和长期签证。短期签证一般不超过三个月,长期签证一般为半年以上。签证按照实质访问内容又可分为短期商务、探亲、留学、访友、旅游、朝觐、移民、及各种交流活动。反映在签证上各国做法不太一样,一般以英文字头区分。例如美国,共有二十余种签证种类,F-1为留学、B-1B-2为探亲、旅游、商务、L-1为跨国企业高层管理人员、J-1为交流学者、H-1为特殊技能、此外还有国家领导人,政府官员,宗教职业者,政治避难,就医等二十余种。

四.签证的要素

1.签证上一般应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护照号码,申请人在获得签证后,要仔细对照是否有误,如有错误应及时更正,避免在出入境时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2.入境次数,有一次和多次之分。字头“S”的是一次入境;字头“M”的是多次入境。一般国家除非申请人申请,否则不会给多次签证,但美国目前的政策是只要在半年内申请并得到签证,又能按时返回,再次申请同类签证,会颁发多次往返签证。日本使馆最近也放宽签证政策,对申请人在一定条件下可发放多次签证。

3.签证签发日期:一般国家均以领事官员签发日期为准,但个别国家以时间段为准,在这种情况下,如你进入时间在签证时间段以外,将不能进入该国。

4.签证的有效期:签证有效期是指该签证在哪个时间段内有效。一般签证会标明一个时间段。但要注意,一般亚洲国家指的是在此时间内入境即可,而欧洲国家一般是要求你在此时间段内出境,这是一个比较容易出问题的环节,请出访人多加注意。

5.停留时间:一般来说使馆所发签证上都会表明停留时间。也就是说你应在签证到期日之前离境,如因特殊理由到期不能离境,应到该国主管部门办理超期停留的许可。但有一些国家的签证不标明停留时间。

五.申办签证的要求

申办前往国的签证,一般来说要提供:护照、填写申请表格、提供有效的邀请信、另外根据不同的访问目的,按照使馆的要求,还须提供一些其他的材料,如正本机票或机票定单;医疗保险;单位的在职证明或准假证明;派出函;各种公证书等。

申请表格应认真填写,并确保内容真实、可*,填写人要对填写内容承担法律责任。有的使馆要求护照上由本人签字,并且要和申请表上的签字一致。使馆对申请表所附的照片有时也会有相应的要求。如申请赴美签证要用5X5白色背景的彩照,日本使馆最近要求照片应为近三个月之内的,4.5X4.5白色或兰色照片。

邀请信是使馆颁发签证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很多情况下,申请人被使馆拒签是由于邀请信的原因。一封合格的邀请信应包括以下几个要素:被邀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护照号码、职务(或对外身份);详细的访问目的、大致的起程时间和准确的停留时间;应明确费用(医疗保险)由谁负担;签发邀请信人的打印的姓名、亲笔签字、职务、有时还会要求加盖公司印章;邀请人(或单位)的电话、传真、Email地址等。邀请信必须真实可*,申请人不得自己涂改,使馆经常会向邀请人进行核实。如不能得到邀请人确认,签证申请将肯定被拒签!

在申请签证时,使馆对申请人所持护照也有一定要求。首先护照应至少留有六个月的有效期(长期签证应留出一年有效期),其次护照应至少留有两页空白页供使馆作签证,一般情况下使馆还会要求护照上无涂改和污渍,装订无开线或破损,否则使馆也会要求申请人更换新的护照。

六.公证书在申办签证中的作用

一些使馆在受理签证申请时,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公证书。公证书时一种法律文件。按照使用国家的要求,使馆会要求将该公证书由外交部领事司做认证,有时还会要求由该国驻华使馆作认证。这通常是按照两国间的司法协议执行。只做外交部认证的一般简称单认证;另一种称双认证。需要提供公证书的签证申请一般为探亲、留学、移民、工作等类型。

各国使馆签证要求

所有统办国家需提供任务件正本和复印件各一份,所有非统办国家需提供任务件复印件一份

日本

1.招聘理由书、滞在予定表、人员名单(以上均需邮寄正本)

2.1表(中文填写)1照,名单表

3.护照本人签名

签证的有效期、有效次数

签证的有效期

各国颁发护照和签证的机关,对不同的签证,规定不同的有效期限。签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护照的有效期。签证的有效期一般为1个月、3个月、半年或1年以上,也有的签证有效期不足1个月;过境签证的有效期一般较短,大多在1周以内。持证人必须在签证明规定的期间内入、出或过境。签证过期,必须重新申办。到美国留学可到北京、上海、沈阳等地美国驻华大使馆或领事馆申办签证。
  签证的有效次数

签证除了有一定的有效期限外,还规定有效次数。有的签证一次有效,即这个签证明使用一次后就失效;有的签证两次有效,有的签证多次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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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知识----个人篇

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申办须知

开发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凡属工作需要均可向开发区外事办申请办理公务出国(出境)手续。因私出国的审批由天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统一受理。

(一)申办程序

申请人持外方邀请函及营业执照复印件领取表格,表格填写应严肃认真,不可隐瞒事实。

个人情况表应由申请者本人填写,一式一份,并由人事档案所在单位负责人于表格背面相应栏中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 申报材料

申请人携已填申请表及邀请函(并附中文翻译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独资企业还需批准证书),身份证复 印件等有关材料,申请出国任务批件,所有提交的材料都 需与 B5复印纸大小相同。法人申请出国须出示上级领导意见,(独资企业应由投资方出具同意证明)。

(三) 审批时限

凡申报手续齐备,材料属实之团组,正常情况下企业团组可在自申报日起的三个有效工作日内得到获准出国的任务批件(任务件的有效期为三个月)。

(四) 本着对工作负责的原则,外办有向企业要求补交进一步证明材料并对初次接触企业进行实地经营状况考察的权利。因此顺延的时间不计算在正常的审批时限内。

(五〕受理部门

天津开发区贸易发展局外事科

联系电话:022-25201435

工作人员:黎堃

所需表格可从此处下载:

表一:《因公出国申请表》

表二:《出访人员条件表》

表三:《出国(出境)人员登记表》

办理因公出国确认件须知

凡在我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参加由国家各部委、总局、总公司及外省市出国(境)团组,须在我处办理确认手续。

具体程序如下:

1. 持出国任务通知书申领并填写确认申请表,并按表上要求准备所需材料后,一并上报开发区贸发局外事科。

2. 经审核批准后,领取正式确认呈报表。

3. 携确认呈报表到天津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确认件。 (地址:友谊北路广银大厦。电话:28016093〕

4. 凭天津市外办下达的确认件,在组织部门办理政审批件后,携上述材料到开发区贸发局外事科办理护照手续。

所需表格可从此处下载:《因公出国任务确认件申请表》

办理因公普通护照须知

(一)将出访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小二寸白背景彩照,需按批件名单顺续粘贴到护照申请表的相应位置,并准确填写出访人姓名及汉语拼音、出生地。(已有护照需上交并提供合格照片一张,若无护照还需提供合格照片二张)。

(二)报件时亦需提供《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一份,《出国政审批件》复印件一份。(若出访美国,需提供政审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再次出国者需提供原政审批件复印件及《再次出国证明》原件。

(五)递交外文邀请函复印件及中译文各一份。

(六)注意事项:

* 若为非本市下达出国任务的团组,需提供出国任务通知书复印件及出国确认件复印件、原件。

* 依照上级指示,护照及签证的领取均在开发区外事办公室办理。

* 请认真填写交件日期、单位名称、领队姓名、联系电话等各项内容,并交纳护照签证费。

* 持外地身份证出访人员需提供暂住证和经开发区劳动人事局鉴定满一年的劳动人事合同正本及复印件。

*为贯彻市政府精神,加强公务出国的管理工作,特决定:凡开发区团组出访,归国后务请及时将护照交回外办统一保存。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单独保管,若有违反,一经发现将取消 出访者本人及单位再次出国的授理审批权,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将由本人负担。 办理赴港澳地区通行证须知

(一)将出访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二寸黑白照片,需按批件名单顺续粘贴到护照申请附页的相应位置,并准确填写出访人姓名汉语拼音及出生地。(已有通行证需上交,若无通行证还需提供合格照片一张)。

(二)报件时亦需提供《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一份

(三)《出国政审批件》复印件一份。

(四)再次赴港澳者需提供原政审批件复印件及《再次出国证明》原件各一份。

(五)递交邀请函原件一份。

(六)办理部门 :

天津开发区外事办公室

联系电话: 022-25201009

工作人员: 孟婕

办理因私出国护照的程序、手续

因私出国出境护照由出国出境者本人带齐有关证件及材料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自费出国人员申办因私护照所必需的证件、材料包括入学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原件和复印件(包括一个原件信封),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已填好的出国申请表格。凡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申请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并发出境登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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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知识----企业篇

企业邀请外国人来华须知

1、凡在天津开发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及办事处均可在开发区贸发局外事科办理对外邀请函事宜。

2、 办理邀请函需填写《邀请外国人来华签证登记表》,一式一份,盖公章后送交贸发局外事科。

3、登记表中“国名”、“城市名”两栏应填写邀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国家、城市的名称。

4、 企业根据需要可办理以下签证:

F签证:发给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不超过6个月的人员。

A: 在逗留天数内一次入境的,可中请“ F一次’’签证。

B: 在逗留天数内多次往返的,可中请“ F多次’’签证。

该类邀请在我驻外使领馆及签证处办理签证手续时,须提供正本通知表。

Z签证: 发给来华任职或就业的人员及其随行家属。

A: 申请“ Z”签证必须提供天津市劳动局颁发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地址:和平区台儿庄路13号,电话:23317969〕。

B: 随行家属办理“ Z”签证须提供其在华工作亲属“ Z”签证和居留证的复印件。

C: 来华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人境。入境后10日内,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入境后15日内,由用人单位持有关证件到市劳动局为该外国人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D: 领取就业证的外国人,在入境后30天内,持就业证到市公安局外事管理部门申办居留证。

所需签证种类须在“申请理由”中注明。

5、企业需用钢笔或签字笔认具填写登记表中的每一项,英文一律用大写形式 (邀请理由可用小写)。要字迹工整,准确简明。

6、企业在送交登记表后第二个有效工作日领取邀请函正本,F多次申请须在第三个工作日领取,确有特 殊情况可以加急办理。但各申办单位应留有足够签证时间,提前两周办理邀请函事宜。

7、邀请函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8、为方便办理该项业务,企业可从网上申请办理。详细情况见《企业网上申办外国人邀请来华业务说明》。

办理部门:

开发区贸发局外事科

联系电话:022-25201727

工作人员: 蔡辉

所需登记表可从此处下载:

表一:《邀请外国人来华签证登记表》

表二:《半年多次来华签证申请表》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引智许可工作,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制定本细则。

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

(一)许可事项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专家受聘在中国境内工作,须申办《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后,方可办理职业(Z)签证、《外国专家证》以及在华居留许可。

(二)实施机关

1.国家外国专家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邮编:100873

联系电话:010-68948899

2.天津市外国专家局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67号邮编:300040

联系电话:23124051

(三)申请时间

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必须在外国专家入境前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获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专家凭工作许可原件、中国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及有效护照,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后,方可入境。中国驻外使领馆为外国专家核发职业(Z)签证后,留存工作许可原件。

(四)申请条件

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2.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3.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4.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5.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本条第2、3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五)申请材料及相关说明

聘请单位申请为外国专家办理来华工作许可,须提交以下材料:

1.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报告。外国专家聘请单位的局级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合格后,将加盖本部门公章的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报告,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报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审批。

申请报告中应该写明外国专家姓名(中英文)、性别、年龄、国籍、护照号码、学历学位、健康情况、来华工作岗位以及任职期限等内容。

2.《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可登录网站http://www.safea.gov.cn或http://www.tjpnet.gov.cn下载)。填写栏目时,要在专家类别后面的经技类或文教类处打钩;除已注明的栏目用英文填写,其他均用中文填写;最高学历指最高受教育程度。

3.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应为独立于申请表的较为详细的专家简历。学历至少从大学教育开始,未受过大学教育,可从最高学历开始;工作经历是指外国专家来华前在工作单位的情况。

4.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最高学历证书应由国外教育部门或外国专家毕业院校出具,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指由有关专业组织颁发的证明专家专业水平的凭证。聘请单位申报时,须将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翻译成中文。

5.健康证明书。须由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是外国专家健康的有效证明。

6.聘用协议或合同。

属于第(四)条第1款的外国专家,需提交有关项目协议和项目批件复印件;

属于第(四)条第2款的外国专家,需提交聘请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或提交该证书编号,以及与聘请单位订立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标准聘用合同;

属于第(四)条第3款的外国专家,需提交企业任命书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属于第(四)条第4款的外国专家,需提交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外国代表任命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属于第(四)条第5款的外国专家,需提交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7.外国专家本人护照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和期限

1.申请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应向天津市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提交给天津市外国专家局的申报材料,视为申请方已保证其真实性。一旦发现与事实不符,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处理,即:“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天津市外国专家局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应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将根据补正的材料进一步审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对不受理的申请,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其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批

天津市外国专家局依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十个工作日,但应经本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天津市外国专家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将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材料不真实;

(2)申请人不符合外国专家条件;

(3)天津市外国专家局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人《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其他情况。

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对申请作出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自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在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时,加盖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印章,并由机关授权人在相应栏目上签字。

(七)其他事项

办理《外国专家证》和居留许可。持职业(Z)签证在天津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在入境后十五日内,到天津市外国专家局申办《外国专家证》,并在入境后三十日内凭职业(Z)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到天津市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为进一步改善天津市的投资环境,引进更多更高层次的外国专家,使外事工作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市外办准备向我市部分外商投资企业颁发外国专家证。现将有关条件和审批程序公布如下:

根据国家外专局的有关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外办是全市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专家身份的认定工作。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注册的企业由开发区管委会外事办负责办理相关工作。外商投资企业是根据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经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受我国法律管辖和保护,由中外双方合资、合作、或有外方独资在华经营,具有中国法人地位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专家必须从事与本人专业、技术相应的工作,并具备下列的条件;

1. 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学位、技术职称;

2. 具有本专业五年以上工作经验,并能正确实施指导、胜任本职工作;

3. 具有我国急需的某种专门技术和特殊技能或其它业务专长;

4. 具有在国(境)外从事五年以上管理工作的经历,在大中型外商投资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中担任部门经理或同级以上职务。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1. 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期间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和中国政府的保护。

2. 外国专家证签发有效期限一般为一年,延期一年。外国专家在华期间聘用单位发生变更时,需重新办理新的专家证。

享受的待遇:

1. 外国专家证是外国专家在华期间的身份证明,领取专家证的外国专家享受外国专家的荣誉和待遇。

2. 外国专家凭专家证和<<外国专家证明书>>,可享受中国海关的有关优惠待遇――除享有在初次来华携带入境的个人自用的家用摄像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机、便携式激光唱机、便携式计算机免征进口税的优惠外,还可免税携运入境自用合理数量的图书资料、科研仪器、工具、样品、试剂等教学、科研物品。

3. 外国专家凭专家证、护照、劳动合同、工资明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正本),可以换取工资收入(以人民币结算)的100%的外汇。

4. 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可获得天津市人民政府为奖励外国专家而设立的"海河荣誉奖",以及国家级的"友谊奖"。届时,市领导、国家领导,将为外国专家颁发荣誉证书。

5.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将为获得国家"友谊奖"和"海河荣誉奖"的外国专家提供一年至四年的长期多次往返签证。

《经济专家证申请表》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外国专家证延期申请表》

天津市办理《外国专家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本市《外国专家证》的办理程序,做好外国专家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持职业(Z)签证入境的外国专家申请《外国专家证(文教类)》办理程序

(一)申请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应聘在本市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并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二)申请时间
  持职业(Z)签证到天津工作的外国专家应在入境后15天内,向市外国专家局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文教类)》。
  (三)申请人
  申请《外国专家证(文教类)》应由外国专家本人或其聘请单位办理。为外国专家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文教类)》的聘请单位,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已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的单位。
  (四)申请材料及相关说明
  1.已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专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办理《外国专家证(文教类)》申请报告。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局级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合格后,将加盖本部门公章的办理《外国专家证(文教类)》申请报告,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报市外国专家局;
  (2)《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复印件;
  (3)外国专家有效护照和职业(Z)签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外国专家一张2寸正面免冠照片。
  2.未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专家应提交下列材料:
  (1)聘请单位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办理《外国专家证(文教类)》申请报告。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局级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合格后,将加盖本部门公章的办理《外国专家证(文教类)》申请报告,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报市外国专家局。
  申请报告中应体现外国专家姓名(中英文)、性别、年龄、国籍、护照号码、学历学位、健康情况、来华工作岗位以及任职期限等内容。
  (2)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应包括详细的专家简历,学历至少从大学教育开始,工作经历是指外国专家到聘请单位前在原工作单位的情况。
  (3)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最高学历证书应由国外教育行政部门或外国专家毕业院校出具,专业资格证明材料指由有关专业组织颁发的证明专家专业水平的凭证。聘请单位申报时,应将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翻译成中文。
  (4)健康证明书。该证明书是外国专家健康的有效证明,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有效期应在6个月以内。
  (5)聘用合同。该合同应为外国专家与聘请单位订立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标准聘用合同。
  (6)外国专家有效护照和职业(Z)签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7)外国专家一张2寸正面免冠照片。
  二、持职业(Z)签证入境的外国专家申请《外国专家证(经济技术类)》办理程序
  (一)申请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本市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2.应聘在本市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3.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4.应聘在本市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本市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二)申请时间
  持职业(Z)签证到天津工作的外国专家应在入境后15天内,向市外国专家局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经济技术类)》。
  (三)申请人
  申请《外国专家证(经济技术类)》应由专家本人或其聘请单位办理。
  (四)申请材料及相关说明
  1.已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专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办理《外国专家证(经济技术类)》申请报告。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局级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合格后,将加盖本部门公章的办理《外国专家证(经济技术类)》申请报告,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报市外国专家局;
  (2)《外国专家证申请表》(可登录网站http://www.safea.gov.cn或点击此处下载);
  (3)《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复印件;
  (4)外国专家有效护照和职业(Z)签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外国专家两张2寸正面免冠照片。
  2.未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专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办理《外国专家证(经济技术类)》申请报告。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局级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合格后,将加盖本部门公章的办理《外国专家证(经济技术类)》申请报告,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报市外国专家局。
  申请报告中应体现外国专家姓名(中英文)、性别、年龄、国籍、护照号码、学历学位、健康情况、来华工作岗位以及任职期限等内容。
  (2)《外国专家证申请表》(可登录网站http://www.safea.gov.cn或点击此处下载)。
  (3)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应为独立于《外国专家证申请表》的较为详细的专家简历,学历至少从大学教育开始,工作经历是指外国专家到聘请单位前在原工作单位的情况。
  (4)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最高学历证书应由国外教育部门或外国专家毕业院校出具,专业资格证明材料指由有关专业组织颁发的证明专家专业水平的凭证。聘请单位申报时,应将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翻译成中文。
  (5)健康证明书复印件。该证明书是外国专家健康的有效证明,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有效期应为一年以上。
  (6)聘用协议或合同。其中:本条第(一)款第1项的外国专家,应提交有关项目协议和项目批件复印件;第2项的外国专家,应提交企业任命书或聘用合同复印件;第3项的外国专家,应提交常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外国代表任命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第4项的外国专家,应提交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7)外国专家有效护照和职业(Z)签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8)外国专家两张2寸正面免冠照片。
  三、持旅游(L)或访问(F)签证入境的外国专家申请《外国专家证》办理程序
  (一)申请条件
  持旅游(L)或访问(F)签证的外国籍人士,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根据情况办理相应类别的外国专家证:
  1.省(部)级国家机关邀(聘)请的高级顾问以及执行中央或地方政府与外国签署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合作项目、重点工程协议、人才交流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社会等有重大或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的人员;
  3.国家和省(部)级科研机构、重点高等院校聘用的学术、科研带头人以及有关单位聘用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学术、科研骨干;
  4.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
  5.在天津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人员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派遣到天津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6.获得国际重要科学奖项的外国籍华人和其他杰出、重要外国籍华人。
  (二)申请时间
  持旅游(L)或访问(F)签证到天津工作的外国专家应在入境后15天内,向市外国专家局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
  (三)申请人
  申请《外国专家证》应由专家本人或其聘请单位办理。
  为外国专家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文教类)》的聘请单位,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已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的单位。
  (四)申请材料及相关说明
  1.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办理相应类别《外国专家证》的申请报告。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局级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合格后,将加盖本部门公章的办理《外国专家证》申请报告,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报市外国专家局。
  申请报告中应体现外国专家姓名(中英文)、性别、年龄、国籍、护照号码、学历学位、健康情况、来华工作岗位、任职期限以及未能办理职业(Z)签证的原因等内容。
  2.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应包括较为详细的专家简历,学历至少从大学教育开始,若未受过大学教育,可从最高学历开始;工作经历是指外国专家到聘请单位前在原工作单位的情况。
  3.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最高学历证书应由国外教育部门或外国专家毕业院校出具,专业资格证明材料指由有关专业组织颁发的证明专家专业水平的凭证。聘请单位申报时,应将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翻译成中文。
  4.健康证明书复印件。该证明书是外国专家健康的有效证明,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有效期应为一年以上。
  5.外国专家有效护照和旅游(L)或访问(F)签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6.外国专家两张2寸正面免冠照片。
  7.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其中:本条第(一)款第1项的外国专家,应提交省(部)级国家机关出具的聘书(证明材料)或有关项目协议和项目批件复印件,以及专家本人参与执行项目的证明材料;第2项的外国专家,应提交外国专家做出突出贡献的证明材料或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复印件,以及专家本人参与援助项目(工作)的证明材料;第3项的外国专家,应提交单位聘用协议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明材料)复印件;第4项的外国专家,应提交单位任命书或聘用合同复印件;第5项的外国专家,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经商务委批准的外资企业合同章程以及任命书或聘用合同(协议)复印件;第6项的外国专家,应提交奖励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经济技术类)》的外国专家,还应提交《外国专家证申请表》。(可登录网站http://www.safea.gov.cn或点击此处下载)。
  四、《外国专家证》延期及变更办理程序
  (一)办理《外国专家证》延期手续,应由外国专家本人或其聘请单位向市外国专家局提交下列材料:
  1.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国专家证》延期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体现《外国专家证》延期原因、延长的期限等情况;
  2.外国专家聘用协议、合同或企业任命书的复印件;
  3.外国专家有效护照和签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需延期的《外国专家证》原件。
  (二)办理《外国专家证》变更手续,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因外国专家更换工作单位变更《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专家本人或新聘请单位应向市外国专家局提交下列材料:
  (1)外国专家新聘请单位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外国专家证》变更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体现《外国专家证》变更原因、变更的期限等情况;
  (2)外国专家新聘请单位的聘用协议、合同或企业任命书的复印件;
  (3)外国专家有效护照和签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在原聘请单位合同或协议期限内更换工作单位的外国文教专家还应提交原聘请单位负责人出具的推荐信;
  (5)需变更的《外国专家证》原件。
  2.因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名称变更,或因专家本人护照号码等变更,需要变更《外国专家证》的,应向市外国专家局提交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外国专家证》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体现《外国专家证》变更原因、变更内容等情况。
  五、《外国专家证》吊销及注销办理程序
  (一)专家合同到期且不再继续留任的,应由聘请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外国专家证》原件交回市外国专家局,办理注销手续。
  (二)因过失提前结束工作的,应由聘请单位向市外国专家局提交由聘请单位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吊销《外国专家证》申请报告,以及《外国专家证》原件,办理吊销手续。无过失提前结束工作的,应由聘请单位向市外国专家局提交由聘请单位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注销《外国专家证》申请报告,以及《外国专家证》原件,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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